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試點工作的通知
建辦人函〔2019〕491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各有關單位: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製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方案(2019—2021)的通知》(國辦發﹝2019﹞24號)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通知》(建人﹝2019﹞5號)精神,做好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產業工人培育工作,加快建設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產業工人大軍,我部決定選取部分培訓鑒定單位(機構)(附件1)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目標
按照行業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激勵、保障”相互銜接、係統推進的總體目標,建立行業、企業、院校、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體係。通過試點探索建立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製度,推進職業技能鑒定管理信息係統建設,創新考核培訓模式,解決工學矛盾,提高職業技能鑒定實效,總結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經驗,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培育高素質產業工人隊伍提供有力支撐。按照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國家擬建立的職業技能等級製度,適時將職業技能鑒定調整為職業技能等級製度。
二、試點任務
(一)職業(工種)範圍。築路工、橋隧工、防水工、砌築工、混凝土工、鋼筋工、架子工、水生產處理工、手工木工、智能樓宇管理員、中央空調係統運行操作員等11個職業(工種)。
(二)任務分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以下簡稱部注冊中心)作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組織實施機構,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我部要求統籌試點工作;研究製定相關規章製度,建立維護職業技能鑒定管理信息係統;指導監督職業技能鑒定試點單位(機構)開展相關工作;整理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和問題。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中央企業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製定所轄試點單位(機構)整體工作方案,報部注冊中心備案;配合部注冊中心建立符合行業特點、具有可推廣性的職業技能鑒定管理工作機製;協助部注冊中心推進職業技能鑒定管理信息係統建設;協調職業技能鑒定試點過程中的有關事務。
試點單位(機構)遵循職業技能鑒定有關法規、規章,製定工作方案,報部注冊中心備案後開展職業技能鑒定試點工作。試點單位(機構)應堅持職業能力考核與職業素養評價相結合,重點考察勞動者執行操作規程、開展安全生產、解決生產問題和完成工作任務的能力;整理總結相關職業(工種)技能標準和評價規範,職業技能鑒定站(點)、考評員、督導員等標準,完善工作製度;通過職業技能鑒定管理信息係統,對鑒定合格人員進行備案。
三、工作機製
(一)定期督導。由部注冊中心、試點單位(機構)相關工作人員成立試點工作組,定期到試點地區開展蹲點調研,了解試點工作進展和存在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探索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措施,試點工作結束後,形成工作報告,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工作領導小組。
(二)綜合評估。職業技能鑒定試點工作實行績效評估製度,試點評估驗收工作由部注冊中心組織實施。試點驗收階段,部注冊中心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試點評估表(試行)》(附件2)對試點單位(機構)進行評估,對通過評估的機構公示、備案,對違規失信、惡意競爭、管理失序的試點單位(機構)取消試點資格。
四、工作步驟
試點工作按實施、驗收和總結3個階段進行,試點工作具體安排如下:
(一)啟動實施(2019年8月—11月)。部注冊中心、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中央企業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試點單位(機構)按照工作內容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試點工作組協調工作進度,組織蹲點調研,進行工作督導。
(二)評估驗收(2019年11月—12月)。試點單位(機構)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試點評估表(試行)》相關評估標準進行自查,自查合格後提出評估申請,由部注冊中心組織評估驗收。
(三)總結推廣(2019年12月)。全麵總結試點工作成功經驗,梳理職業技能鑒定製度體係,為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提供經驗借鑒,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建人﹝2019﹞5號文件精神,參照本通知要求開展本地區職業技能鑒定試點工作,並將試點工作方案及實施情況報部注冊中心。
附件:
1.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試點單位(機構)名單
2.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試點評估表(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9年8月27日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