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40年建築業發展曆程及深化改革2
三、進一步全麵深化改革,加快實現新時代的建築強國夢
習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並且說“這一點,我們任何時候都不能忘記,部署經濟工作、製定經濟政策、推動經濟發展都要牢牢堅持這個根本立場”。學習習總書記的講話,越發覺得改革開放盡管40年了,仍需要進一步加快深化改革的步伐。
2017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下發,不僅肯定了“建築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的地位,而且對我國建築業快速發展、建造能力不斷增強、帶動大量關聯產業和吸納大量農村勞動力給予高度評價,極大地提振了建築行業廣大幹部職工的信心和自豪感。特別是國辦19號文件針對建築業發展存在的問題,針對發展質量不高的問題提出了20條改革發展的重要措施,為建築業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因此,如何加大力度並實事求是地落實國辦19號文件,應該是建築業全麵深化改革的關鍵。
(一)建築業“放管服”,應從優化資質資格管理做起
改革開放40年,建築業資質管理前後已有30多年的時間,對整個建築行業和建築市場管理起到過非常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發展和改革的深入,資質管理工作暴露出越來越多的矛盾和問題,特別是對照國家簡政放權的“放管服”要求,就顯得格格不入。
1.資質標準本身存在的問題:一是專業類別設置不合理、不科學;二是承包範圍人為限製較多;三是新型行業層出不窮,根本做不到全覆蓋;四是交叉重複的專業沒有避免,也不能合理解釋;五是沒有打破行業壟斷。
2.資質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一是資質申報要求的報表和資產驗證,變相養活了一大批中介公司和各種事務所。結果是相當數量的事務所並不承擔法律責任,讓企業憑空增加許多管理成本;二是資質申報和審批中存在腐敗問題,不僅加重了企業負擔,也損壞了政府形象;三是“重資質輕監管”,有些主管部門以此“管卡壓”,甚至進行捆綁收費;四是由於資質申報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現象,在招投標中顯然對高資質企業有利,這樣不僅對真正有實力的企業是明顯不公的,也造成了社會上掛靠不斷、圍標不絕,資質管理上的漏洞助長了建築市場的混亂。
3.資質管理現狀造成行業管理中的問題:一是不利於規範市場;二是不利於過程監管;三是不利於行政審批;四是為甲方肢解工程提供了理由;五是不利於企業開拓經營。
2017年上半年,江蘇省建築市場管理協會在組織學習國辦19號文件時,曾經就資質管理工作提出設想建議:體現“放管服”中的“放”字,對現有36項專業資質進行大幅度壓縮,隻保留“鋼結構”和“建築裝修裝飾”。保留“鋼結構”資質並上升到總承包序列,理由是“鋼結構”是裝配式施工,是建築業發展方向,現實中已有大量超高層或大跨度的建築,主體部分已經完全采用了全鋼結構。把“建築幕牆”並入“建築裝修裝飾”,也上升到總承包序列,理由是建築裝飾(包括大量公建項目的二次裝修和家庭裝修)涉及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同時還考慮把“建築幕牆”並入“建築裝修裝飾”,安全風險是相對可控的。根據這個設想,建築市場管理條線更加清晰,權責更加分明,管理的覆蓋麵反而更加廣袤。要讓總包企業真正做到“總包負總責”,不給建設單位肢解工程提供借口。
(二)實行“實名製”管理,必須要兼顧各方利益
建立建築工人信息平台,開展“實名製”管理,改變建築工人無序流動的局麵,並且逐步做到把建築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訓情況、職業技能、從業記錄等都納入信息化管理,這無疑是改革建築業用工製度的必由之路。但是,如果配套政策不緊跟到位的話,不僅嚴重傷害企業利益,而且也不能維護好建築工人權益。
下麵先研究“五險一金”的構成,再比較上調個人所得稅基數前後的變化。
另外,大病保險10月/人•月,住房公積金20~24%(個人與單位各交一半)。也就是不考慮大病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五險”需繳納工資總額的40%。
對比結論:上調個稅基數後,個人實際收入減少,4080元<4625元;企業實際負擔增加,6860元>5670元。
如果實行實名製管理,而造價定額上不做任何調整,且在指定銀行代扣代繳,則企業和個人都“跑不掉”,鐵定造成民工收入減少,企業負擔增加。這是其一。
當前社保體係並不完善,異地不能流轉,企業為建築工人交了也帶不走,工人未受益,憑空增加企業負擔。這是其二。
建築工人的流動性極大,甲企業按照實名製為其把“五險一金”辦理了,不到兩個月就跳槽離開到乙企業工作,乙企業能否不再繳納?這是其三。
建築業企業麵臨的是建築工人緊缺,“五險”規定個人應該繳納的部分,包括個調稅超出基數,個人按規定應繳納的部分,幾乎無一例外是由企業代繳的,建築工人大部分是農民工,他們講究的是幹一天活拿一天錢,認準的是實際到手的工資數,認為“政策上要求個人繳納的,與他沒有關係,企業愛交不交”。那麽,企業為留住工人,隻能代繳,這筆錢又從哪裏來?社保這“保”字最終落實在“錢”上,有了錢才能“保”,讓企業為工人代繳顯然不合理,但不繳又留不住人,社保部門不管是誰繳納的,隻管繳上來就行。這矛盾怎麽解決?這是其四。
霧霾天、大的雨雪天造成工地停工,高寒地區每年有幾個月不能施工,此時工人的社保誰來買單?這是其五。
要實行實名製管理,以上這些具體情況,相關部門得坐下來好好研究一番,才能保證製定經濟政策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三)“農民工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的方法值得商榷
關於農民工工資必須按月足額支付,已經寫進國家和地方主管部門的不少文件中,也似乎形成了許多管理部門的共識。工人按月領取勞動報酬,這是天經地義的事,為什麽要將“方法”拿出來討論?
建築業是勞動密集型行業,與製造業、服務業等行業相比,無論是勞動強度、生活環境,還是安全風險,都有較大的差距。農民工大多數隻接受過初中教育,有的甚至隻有小學水平。據調查,這部分人占總數的74%,建築業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確實不如其他行業。所以,現階段機械地采取“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一刀切方法,不一定可取。
製定政策者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初衷,絕對是可圈可點,但是最終效果卻未必如人意。建築業從業人員在項目上大多數是重體力活,雖然不像江蘇隊伍當初參與大慶油田那樣“吃三睡五幹十六”和千斤重的預製樓板全靠人力硬抬上五層樓那樣艱苦,但是城裏的年輕人(包括老建築人的子女)和東部地區的農村青年,已經沒有什麽人願意子承父業幹建築。現在建築業從事勞務作業的40歲以下的年輕人大多數來自於中西部地區,按照製造業、服務業模式按月足額發放工資,會引發以下新的意想不到的問題。
首先,是由於工人住宿條件較簡陋,多數是以彩鋼板板房為主的臨時設施,雙人架子床,一個房間住6~8人屬正常,房間裏一般也沒有電視可看,所以很多工人晚上打發時間的做法是:有的喝點小酒,有的打麻將或撲克牌,有的則熱衷於上網吧打遊戲,還有少數人去娛樂場所。每人按月足額發放的現金,少則幾千元,多則上萬元,麵對大城市裏的種種誘惑,有些人把持不住自己的消費欲望,甚至於變成“月光族”。 2017年中國建築業從業人員為5536萬人,假設有1%的人在外過度消費,到年底沒有餘錢帶回去給家裏過年,那會發生什麽事情?1%比例看似不大,但1%的建築業從業人員就是55萬多人,涉及55萬個家庭沒錢過年,在某種程度上就演變成了社會問題。許多惡意討薪事件中,不乏存在總包企業已將工資發到位了,但工人卻群訪鬧事,上門惡意討薪,知道年底各地都需要“維穩”,能無賴多要一點是一點,總得讓企業再多貼錢。這應該是建築行業的特有情況,製定政策者按照其他行業通常做法“按月足額”發放,不會想到在建築業還有如此副作用。
其次,人工工資占工程造價的25~30%,一個億元的項目,人工工資就近3000萬元。為拿到項目,施工企業十有八九是必須墊資的,項目沒有預付款一說,開工後工程進度款也是拖拖拉拉,但是工人工資卻每月一分錢不少,項目要保證進度,還要墊資買材料,這無疑給施工企業帶來極大的資金壓力。經常聽到企業負責人抱怨:工程進度款拿不到,項目上又變不出錢,卻要按月足額發工資,壓力太大了。
多年來,建築行業普遍做法是按月發生工人的生活費(1000~2000元),其餘工資一般都是在春節前或工人退場時進行結算。這應該是有別於其他行業行之有效的做法。問題是近些年由於拖欠工程款引發了不少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事件,所以才會提出“按月足額”的模式。現階段由於管理層與勞務作業層分離,可以引導企業盡量通過“直營隊伍”加強實名製管理,同時加大對勞務企業的實名製管理,嚴厲打擊各種欠薪行為,但是“按月足額”的方法不能一刀切。
(四)完善社會保障製度,把“社保”與“農保”結合起來
現行的工程預算定額中,都有“社會保障費”一欄,就是要求企業用該費用為工人和管理人員繳納社保的。現在的問題是,由於取費太低,根本做不到“應保盡保”,而政府有關部門為了控製投資,又遲遲不把定額編製這一塊內容調整到位,這也是企業難言之隱。據了解,很多農村的“新農合”製度已經比較健全了,那麽就造成在農村繳納一次費用,到城裏還得繳納社保費用。能不能讓工人把在農村繳費的發票拿到企業報銷,城裏這部分就視同繳納過了?應該想辦法解決重複保險和不能流轉的問題,把“社保”和“農保”結合起來。
(五)《建築法》的修訂,已經是勢在必行、刻不容緩
建築業要深化改革,必須要有一部適合中國國情的《建築法》,關於這點,許多有識之士和人大代表都已經強烈呼籲了10年以上,至今也未能列入立法計劃。當前建築市場的不規範,與沒有一部強有力的《建築法》有直接關係。現行《建築法》充其量隻能算是一部房屋建築法,並且還是隻管乙方(施工單位)不管甲方(建設單位)的建築法。法律的滯後為市場分割、行業壟斷留下了不該留的空間,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在各種開發區、經濟園區形同虛設。《建築法》作為建築行業的上位法,已經給全行業的資質改革等工作造成了障礙,必須加快進行修訂。
(六)建築業“營改增”不應為建築業增加負擔
從2016年5月1日正式推行的建築業營改增,至今已有兩年半時間,雖然經過有關部門的不斷完善,但實際效果仍然是建築業企業增加負擔了。原因是多方麵的,所謂建築業通過營改增減負的說法,是片麵調查得出的不負責任的結論。如果真像傳說中的建築業減稅多少多少億元,那麽最簡單的常識,就是企業少繳稅後利潤就會相應增加,但事實並非如此,2017年全國建築業的產值利潤率未增反降。如果隻調研占建築業企業數量少數的央企,就容易以偏概全,認為全行業減負,這肯定是不科學的。建築業現行經營管理模式,大量的民營中小企業處於末端,而他們恰恰麵對很多無法抵扣的前端。再加上政策上造成抵扣不充分和無法抵扣的問題,用營改增同口徑比較,建築業企業相當於多交了一個百分點的稅,這絕不是國家稅改政策的初衷。希望通過深化改革,第一,能把“將現行商品混凝土簡易計稅辦法調整為一般計稅辦法,增加建築業可抵扣進項稅額”政策落到實處,因為商品混凝土不僅價格飛漲,而且占整個工程造價的比例達20%以上,所以這是企業能夠抵扣的重要途徑;第二,能督促銀行對貸款利息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讓建築業真正能享受到國家營改增減輕企業負擔的紅利。
40年的改革開放,40年的探索實踐,有輝煌成就和寶貴經驗,也有不足問題和新的發展需求。新時代麵臨新的機遇和挑戰,建築業廣大幹部職工隻要繼續發揚改革創新的精神,勇於破解發展難題,善於厚植發展優勢,統籌抓好國內國外兩個市場,紮實推動建築業高質量發展、國際化發展,為實現新時代的建築強國夢,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習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並且說“這一點,我們任何時候都不能忘記,部署經濟工作、製定經濟政策、推動經濟發展都要牢牢堅持這個根本立場”。學習習總書記的講話,越發覺得改革開放盡管40年了,仍需要進一步加快深化改革的步伐。
2017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下發,不僅肯定了“建築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的地位,而且對我國建築業快速發展、建造能力不斷增強、帶動大量關聯產業和吸納大量農村勞動力給予高度評價,極大地提振了建築行業廣大幹部職工的信心和自豪感。特別是國辦19號文件針對建築業發展存在的問題,針對發展質量不高的問題提出了20條改革發展的重要措施,為建築業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因此,如何加大力度並實事求是地落實國辦19號文件,應該是建築業全麵深化改革的關鍵。
(一)建築業“放管服”,應從優化資質資格管理做起
改革開放40年,建築業資質管理前後已有30多年的時間,對整個建築行業和建築市場管理起到過非常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發展和改革的深入,資質管理工作暴露出越來越多的矛盾和問題,特別是對照國家簡政放權的“放管服”要求,就顯得格格不入。
1.資質標準本身存在的問題:一是專業類別設置不合理、不科學;二是承包範圍人為限製較多;三是新型行業層出不窮,根本做不到全覆蓋;四是交叉重複的專業沒有避免,也不能合理解釋;五是沒有打破行業壟斷。
2.資質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一是資質申報要求的報表和資產驗證,變相養活了一大批中介公司和各種事務所。結果是相當數量的事務所並不承擔法律責任,讓企業憑空增加許多管理成本;二是資質申報和審批中存在腐敗問題,不僅加重了企業負擔,也損壞了政府形象;三是“重資質輕監管”,有些主管部門以此“管卡壓”,甚至進行捆綁收費;四是由於資質申報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現象,在招投標中顯然對高資質企業有利,這樣不僅對真正有實力的企業是明顯不公的,也造成了社會上掛靠不斷、圍標不絕,資質管理上的漏洞助長了建築市場的混亂。
3.資質管理現狀造成行業管理中的問題:一是不利於規範市場;二是不利於過程監管;三是不利於行政審批;四是為甲方肢解工程提供了理由;五是不利於企業開拓經營。
2017年上半年,江蘇省建築市場管理協會在組織學習國辦19號文件時,曾經就資質管理工作提出設想建議:體現“放管服”中的“放”字,對現有36項專業資質進行大幅度壓縮,隻保留“鋼結構”和“建築裝修裝飾”。保留“鋼結構”資質並上升到總承包序列,理由是“鋼結構”是裝配式施工,是建築業發展方向,現實中已有大量超高層或大跨度的建築,主體部分已經完全采用了全鋼結構。把“建築幕牆”並入“建築裝修裝飾”,也上升到總承包序列,理由是建築裝飾(包括大量公建項目的二次裝修和家庭裝修)涉及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同時還考慮把“建築幕牆”並入“建築裝修裝飾”,安全風險是相對可控的。根據這個設想,建築市場管理條線更加清晰,權責更加分明,管理的覆蓋麵反而更加廣袤。要讓總包企業真正做到“總包負總責”,不給建設單位肢解工程提供借口。
(二)實行“實名製”管理,必須要兼顧各方利益
建立建築工人信息平台,開展“實名製”管理,改變建築工人無序流動的局麵,並且逐步做到把建築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訓情況、職業技能、從業記錄等都納入信息化管理,這無疑是改革建築業用工製度的必由之路。但是,如果配套政策不緊跟到位的話,不僅嚴重傷害企業利益,而且也不能維護好建築工人權益。
下麵先研究“五險一金”的構成,再比較上調個人所得稅基數前後的變化。


如果實行實名製管理,而造價定額上不做任何調整,且在指定銀行代扣代繳,則企業和個人都“跑不掉”,鐵定造成民工收入減少,企業負擔增加。這是其一。
當前社保體係並不完善,異地不能流轉,企業為建築工人交了也帶不走,工人未受益,憑空增加企業負擔。這是其二。
建築工人的流動性極大,甲企業按照實名製為其把“五險一金”辦理了,不到兩個月就跳槽離開到乙企業工作,乙企業能否不再繳納?這是其三。
建築業企業麵臨的是建築工人緊缺,“五險”規定個人應該繳納的部分,包括個調稅超出基數,個人按規定應繳納的部分,幾乎無一例外是由企業代繳的,建築工人大部分是農民工,他們講究的是幹一天活拿一天錢,認準的是實際到手的工資數,認為“政策上要求個人繳納的,與他沒有關係,企業愛交不交”。那麽,企業為留住工人,隻能代繳,這筆錢又從哪裏來?社保這“保”字最終落實在“錢”上,有了錢才能“保”,讓企業為工人代繳顯然不合理,但不繳又留不住人,社保部門不管是誰繳納的,隻管繳上來就行。這矛盾怎麽解決?這是其四。
霧霾天、大的雨雪天造成工地停工,高寒地區每年有幾個月不能施工,此時工人的社保誰來買單?這是其五。
要實行實名製管理,以上這些具體情況,相關部門得坐下來好好研究一番,才能保證製定經濟政策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三)“農民工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的方法值得商榷
關於農民工工資必須按月足額支付,已經寫進國家和地方主管部門的不少文件中,也似乎形成了許多管理部門的共識。工人按月領取勞動報酬,這是天經地義的事,為什麽要將“方法”拿出來討論?
建築業是勞動密集型行業,與製造業、服務業等行業相比,無論是勞動強度、生活環境,還是安全風險,都有較大的差距。農民工大多數隻接受過初中教育,有的甚至隻有小學水平。據調查,這部分人占總數的74%,建築業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確實不如其他行業。所以,現階段機械地采取“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一刀切方法,不一定可取。
製定政策者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初衷,絕對是可圈可點,但是最終效果卻未必如人意。建築業從業人員在項目上大多數是重體力活,雖然不像江蘇隊伍當初參與大慶油田那樣“吃三睡五幹十六”和千斤重的預製樓板全靠人力硬抬上五層樓那樣艱苦,但是城裏的年輕人(包括老建築人的子女)和東部地區的農村青年,已經沒有什麽人願意子承父業幹建築。現在建築業從事勞務作業的40歲以下的年輕人大多數來自於中西部地區,按照製造業、服務業模式按月足額發放工資,會引發以下新的意想不到的問題。
首先,是由於工人住宿條件較簡陋,多數是以彩鋼板板房為主的臨時設施,雙人架子床,一個房間住6~8人屬正常,房間裏一般也沒有電視可看,所以很多工人晚上打發時間的做法是:有的喝點小酒,有的打麻將或撲克牌,有的則熱衷於上網吧打遊戲,還有少數人去娛樂場所。每人按月足額發放的現金,少則幾千元,多則上萬元,麵對大城市裏的種種誘惑,有些人把持不住自己的消費欲望,甚至於變成“月光族”。 2017年中國建築業從業人員為5536萬人,假設有1%的人在外過度消費,到年底沒有餘錢帶回去給家裏過年,那會發生什麽事情?1%比例看似不大,但1%的建築業從業人員就是55萬多人,涉及55萬個家庭沒錢過年,在某種程度上就演變成了社會問題。許多惡意討薪事件中,不乏存在總包企業已將工資發到位了,但工人卻群訪鬧事,上門惡意討薪,知道年底各地都需要“維穩”,能無賴多要一點是一點,總得讓企業再多貼錢。這應該是建築行業的特有情況,製定政策者按照其他行業通常做法“按月足額”發放,不會想到在建築業還有如此副作用。
其次,人工工資占工程造價的25~30%,一個億元的項目,人工工資就近3000萬元。為拿到項目,施工企業十有八九是必須墊資的,項目沒有預付款一說,開工後工程進度款也是拖拖拉拉,但是工人工資卻每月一分錢不少,項目要保證進度,還要墊資買材料,這無疑給施工企業帶來極大的資金壓力。經常聽到企業負責人抱怨:工程進度款拿不到,項目上又變不出錢,卻要按月足額發工資,壓力太大了。
多年來,建築行業普遍做法是按月發生工人的生活費(1000~2000元),其餘工資一般都是在春節前或工人退場時進行結算。這應該是有別於其他行業行之有效的做法。問題是近些年由於拖欠工程款引發了不少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事件,所以才會提出“按月足額”的模式。現階段由於管理層與勞務作業層分離,可以引導企業盡量通過“直營隊伍”加強實名製管理,同時加大對勞務企業的實名製管理,嚴厲打擊各種欠薪行為,但是“按月足額”的方法不能一刀切。
(四)完善社會保障製度,把“社保”與“農保”結合起來
現行的工程預算定額中,都有“社會保障費”一欄,就是要求企業用該費用為工人和管理人員繳納社保的。現在的問題是,由於取費太低,根本做不到“應保盡保”,而政府有關部門為了控製投資,又遲遲不把定額編製這一塊內容調整到位,這也是企業難言之隱。據了解,很多農村的“新農合”製度已經比較健全了,那麽就造成在農村繳納一次費用,到城裏還得繳納社保費用。能不能讓工人把在農村繳費的發票拿到企業報銷,城裏這部分就視同繳納過了?應該想辦法解決重複保險和不能流轉的問題,把“社保”和“農保”結合起來。
(五)《建築法》的修訂,已經是勢在必行、刻不容緩
建築業要深化改革,必須要有一部適合中國國情的《建築法》,關於這點,許多有識之士和人大代表都已經強烈呼籲了10年以上,至今也未能列入立法計劃。當前建築市場的不規範,與沒有一部強有力的《建築法》有直接關係。現行《建築法》充其量隻能算是一部房屋建築法,並且還是隻管乙方(施工單位)不管甲方(建設單位)的建築法。法律的滯後為市場分割、行業壟斷留下了不該留的空間,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在各種開發區、經濟園區形同虛設。《建築法》作為建築行業的上位法,已經給全行業的資質改革等工作造成了障礙,必須加快進行修訂。
(六)建築業“營改增”不應為建築業增加負擔
從2016年5月1日正式推行的建築業營改增,至今已有兩年半時間,雖然經過有關部門的不斷完善,但實際效果仍然是建築業企業增加負擔了。原因是多方麵的,所謂建築業通過營改增減負的說法,是片麵調查得出的不負責任的結論。如果真像傳說中的建築業減稅多少多少億元,那麽最簡單的常識,就是企業少繳稅後利潤就會相應增加,但事實並非如此,2017年全國建築業的產值利潤率未增反降。如果隻調研占建築業企業數量少數的央企,就容易以偏概全,認為全行業減負,這肯定是不科學的。建築業現行經營管理模式,大量的民營中小企業處於末端,而他們恰恰麵對很多無法抵扣的前端。再加上政策上造成抵扣不充分和無法抵扣的問題,用營改增同口徑比較,建築業企業相當於多交了一個百分點的稅,這絕不是國家稅改政策的初衷。希望通過深化改革,第一,能把“將現行商品混凝土簡易計稅辦法調整為一般計稅辦法,增加建築業可抵扣進項稅額”政策落到實處,因為商品混凝土不僅價格飛漲,而且占整個工程造價的比例達20%以上,所以這是企業能夠抵扣的重要途徑;第二,能督促銀行對貸款利息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讓建築業真正能享受到國家營改增減輕企業負擔的紅利。
40年的改革開放,40年的探索實踐,有輝煌成就和寶貴經驗,也有不足問題和新的發展需求。新時代麵臨新的機遇和挑戰,建築業廣大幹部職工隻要繼續發揚改革創新的精神,勇於破解發展難題,善於厚植發展優勢,統籌抓好國內國外兩個市場,紮實推動建築業高質量發展、國際化發展,為實現新時代的建築強國夢,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更大貢獻!